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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专业,同一类的学位可以通用吗?

2024-03-29 10:36:19 | 山东教培机构网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不同专业,同一类的学位可以通用吗?相关的问题,今天,山东教培机构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不同专业,同一类的学位可以通用吗?

学历分为哪几种

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大专(高职)、本科、研究生。

初等教育:小学。

中等教育: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专、职校、中技。

高等教育:专科(高职、高专、高技)、本科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其中,高等教育又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脱产、业余、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教育、网络教育等。

扩展资料:

下列情况不在学历学位认证受理之列:

1.不在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联合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6.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非学术性荣誉学位或称号。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学历

不同专业,同一类的学位可以通用吗?

学历类别有几种?

学历类型,主要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大类。

普通高等教育包含:全日制普通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及非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型硕士和专业硕士)、全日制普通本科、全日制普通第二学士学位、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普通中专。 山东教培机构网

成人教育包含:成人高考中的函授,夜大、自考、网络教育、电大等。

扩展资料: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学历类别

中新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不同专业,同一类的学位可以通用吗?

不同专业,同一类的学位可以通用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做好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
意见明确了 职业本科 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等的政策依据及工作范围,对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权限和申请基本条件及授予方式、基本程序、授予标准、授予类型、 学士学位证书 和学位授予信息提出了要求。
在执行方面, 普通本科 和职业本科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管理办法》进行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在证书效用方面,两者价值等同,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要求,指导省级学位委员会、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质量,促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稳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须为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具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可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区域(系统)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审批工作,应及时修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突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育人特色,明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相关要求。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授权专业申请基本条件,条件应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涵盖办学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办学条件、 管理制度 等内容。申请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教育部颁布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标准。
五、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按 学科门类 授予。教育部在颁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时,应明确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的专业名称、代码、归属的学科门类发生变动时,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对授权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程序。主要程序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突出职业能力和 职业素养 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八、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 第二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 双学士学位 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执行。
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学士学位管理和质量保障的相关 规章制度 ,依法依规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区域(系统)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统筹指导和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其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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