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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自考报名流程 自学考试网上第二次报名怎么报名

2023-10-09 21:10:20 | 山东教培机构网

今天山东教培机构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新疆大学自考报名流程 自学考试网上第二次报名怎么报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新疆大学自考报名流程 自学考试网上第二次报名怎么报名

自考大专需要什么条件?

自考大专是指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专历的途径,般要求考生具以下条件:

1. 年龄要求:年满18岁,无上限。

2. 学历要求:无学历限制,可以是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或相关实践经验。

4. 自学能力:能够自主学习和组织学习,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自律能力。

具体的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教育机构或地区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报考前咨询相关学校或招生部门,获取准确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条件。

新疆大学自考报名流程 自学考试网上第二次报名怎么报名

自学考试网上第二次报名怎么报名

网上报名的流程
1、登陆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
2、到自考办网站规则 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
3、办理银行卡后的重生 ,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依照 报名网站规则 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
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重生 需要在考办规则 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造 准考证。
5、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络 。

扩展材料

自考专科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方式 。学生经过系统的学习后,过关毕业论文的辩论 、学位英语的考核到达 规则 分数 契合 要求 的毕业生,可请求 授予学士学位、参与 研究生考试,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待遇与高中高考 统招收学生 相同。
自学考试的特点是:学费低、教考别离 、毕业生质量高、宽进严出、课程的社会顺应 性强、单科结业、不限补考次数、各科分数 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是一种学习方式 开放灵敏 的、毕业证含金量相对比较高的新型高等教育。
报名考试 须知
如何报自考专科与本科:自考与统招的制度不同,每个统招大学专业的科目都是相同的。但自考则不同,自考是省自考办把省开设的一切 自考专业分红 若干局部 ,辨别 分配给当地省几个有主考才能 的大学,一个自考专业,只会有一个主考院校。
自考关键在于专业的选择难题 ,不是选主考院校的难题 。不能拿统招的目光 来对待 自考,通常 统招收学生 考究 学校的好坏,而自考只考究 文凭,比方 ,北京大学和新疆大学的自考文凭等级是一样的,全中国大学的自考文凭都一样。只需 自考文凭,不论 是哪个省份哪个主考学校的,全国都承认,一概 对等 看待 ,所以只需 某个大学有开设自考专业的资格,就都能报名考试 。
自考专科通常 有16门,本科有14门,都需你一门一门踏踏实实全部过关才能办理毕业,二年考完二年毕业,十年考完十年毕业 自考没有学历限制,每个人都可以报名考试 ,你可以先从专科开始,或许 没有专科证也可以先参与 自考本科的考试,就是未来 在请求 本科时要先出示专科毕业证,所以就要先搞一个专科毕业证并且在本科前毕业,这是自考的硬性规则 。
而自考有很强的灵敏 性,可以参与 自考班的培养训练 ,参与 自考班只是有教师 辅导,不参与 辅导班当然也行,当今大多数自考生包括我都是本人 在家看书,然后到了考试时间去考试就行了,所以你就放心的本人 在家看好书,到时去考试就行了。若要想报自考专科或本科,当然先要报名了,大多数地方一年有二次自考。报名时间通常 在考试提早 的二个月。
参考材料 这是关于 自学考试网上第二次报名怎么报名的解答。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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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4年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含教师资格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2014年我区将继续使用汉、维、哈、蒙等四种文字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就2014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报名报考事宜简介如下:


一、开考专业与课程


1.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开考101个专业,其中汉文专业68个、维文专业26个、哈文专业6个、蒙文专业1个,专科(基础科段)专业50个、独立本科(本科段)专业51个。1052门开考课程(包括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等),其中汉文课程658门、维文课程303门、哈文课程74门、蒙文课程17门。具体开考专业与开考课程安排详见附件1-4。


2.2014年起停考“餐饮管理”(A020118专科)和“餐饮管理”(B020229独立本科段)2个汉文专业。


3.根据社会需求,2015年起将停考“国际贸易”(A020109专科)和“国际贸易”(B020110独立本科段)2个汉文专业。以上停考专业,2014年将不再接受新生报名,只安排最后一轮次的课程考试。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民族、信仰和已受教育程度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规定,提交本人的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


3.考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开考的各专业课程,但其本科毕业手续须在获得专科毕业证半年之后方可办理。


三、报名办法及相关规定


1.201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继续全面实行网上报名报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新疆自考在线公布介绍的网上报名报考流程办理网上报名报考手续。


2.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网上注册、报考成功后,须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到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交由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存档备查。


3.根据相关规定,“公安管理”和“监所管理”专业统一由各地、州、市公安和司法系统负责集体办理报名报考手续,报名考试费由各地、州、市公安和司法系统收取后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


4.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考籍的考生,网上报名参加该专业后续课程考试须持有本人该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其他专业考生不得跨专业报名参加护理学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


5.考生因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网上报名报考的,可到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点现场办理报名报考手续。


6.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规定,考生报考每门课程须按现行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通过网上报考的考生,可采用网上缴费方式交纳报名考试费。报名确认后因故未参加考试者,所交费用不退。


7.根据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教育厅《关于给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总复习时间的通知》(新教考办[1985]007号)的规定,报考者如系在职人员,可在临考前获半个月的脱产总复习时间。


四、考试与报名时间


1.201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开考两次,考试日期分别为:


⑴2014年4月自学考试:2014年4月19日至20日;


⑵2014年10月自学考试:2014年10月18日至19日。


2.201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网上报考日期分别为:


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次报名日期:


2013年11月25日至12月30日;2014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⑵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次报名日期:


2014年5月25日至6月30日;2014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3.各地、州、市现场报名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由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和公布,考生可直接与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系。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每天上、下午考试时间分别为9:00-11:30和14:30-17:00(均为北京时间)。


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201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按计划在统一时间内组织实施。


2.考试地点统一设置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或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县(市)政府所在地。


3.考试统一使用北京时间,考生应在开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和座位通知单入场。考生迟到15分钟即不得进场考试,距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阅卷。考试试卷由试题纸和答题卡两部分组成,考生须按规定在答题卡上作答。每门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卷面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全国通用的课程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


5.《高等数学》(一)、(工专)、(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课程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经济类专业及其涉及数据运算的各门课程考试可以携带、使用不带程序、没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考试时考生间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


六、关于自治区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


2014年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继续在全区组织实施汉、维、哈文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依据新疆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修订编写的汉、维、哈文版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报考时间和考试时间同自学考试安排相一致。


七、自学考试免考相关政策


1.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违规、违纪者除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自学考试专科及以上层次的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原合格的单科课程,其名称、代码、学分与现报考专业计划内课程相同,可按规定免考。


3.公共政治课程的免考:


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政治课程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4学分);


各类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政治课程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4学分)。


4.公共基础课程的免考:


⑴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①专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②本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③汉语言文学、新闻、中文、文秘及相近类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


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或《俄语(一)》、《俄语(二)》:


①各类外语(英、俄语)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取得原四级及以上合格证的;


③各类专业专科学过《英语》或《俄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俄语(一)》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或《俄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俄语(一)》和《英语(二)》或《俄语(二)课程”。


⑷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学习,可免考自学考试《基础汉语》(00574,8学分)、《大学汉语(二)》(11895,8学分)、《汉语泛读》(00577,6学分)。


⑸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学习,可免考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2﹢2学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3﹢1学分)。


⑹各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物理》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的《物理》课程。各类专业的专科毕业生《物理》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物理》课程。


其他有关自学考试的免考政策详见《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八、关于各类证书考试及相关政策规定


1.2014年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在全区继续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全国电子商务、全国调查分析师、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中小企业经理人”等证书考试。上述项目考试的具体报名要求和时间安排,请详见附件7。


2.根据规定,相关非学历社会证书考试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之间可按下列办法进行顶替和互认:


⑴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或二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英语(一)》(00012)”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三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英语(二)》(00015)”课程。


⑵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或一级以上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00019)课程或《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6、02317)课程;取得NCRE二级或二级以上级别“C语言程序设计”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00052)课程或《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00343)课程。取得NCRE三级PC技术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02319、02320)课程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02277、02278)课程。


⑶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A》(07507)和《英语B》(07508)两门课程。《英语A》和《英语B》两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的《英语(一)》(00012)课程。


⑷通过“全国电子商务、全国调查分析师、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中小企业经理人”等相关证书课程考试,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本、专科专业学习,其取得的相关证书课程的成绩(学分)可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本、专科专业相关课程的成绩(学分)。


九、考试成绩查询


1.2014年4月份、10月份自学考试成绩,考生可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20日起通过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查询。


2.考生亦可通过登录新疆自考在线查询或教育信息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3.考生还可通过16885111自考查分专线电话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十、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


1.有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的专业和课程,考生须在理论部分的考试合格后,按照规定报名参加相关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须待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方可进行。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及相关成绩的发放等工作,由各专业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有关具体事宜可登陆新疆自考在线查询,亦可根据以下联系方式直接向相关专业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联系:


新疆大学自考办:0991-8582934、新疆农业大学自考办:0991-8763606、新疆医科大学自考办:0991-4361365、新疆财经大学自考办:0991-7843846、新疆师范大学自考办:0991-4333391、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自考办:0994-2344193、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自考办:0991-7902196。


3.部分主考院校为疆外高校的专业,其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发放等工作可与相关主考院校指定的以下助学或教学点联系:


主考院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指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0994-2344193、2344965。


主考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指定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教育训练科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0991-5586054。


主考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指定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和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分别为:0991-2655650、2658072和0994-5824376。


北京交通大学主考的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将根据主考院校安排,另行通知。 山东教培机构网


十一、关于毕业手续的办理


1.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考试的考生,通过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申请办理本科专业和护理学专业毕业手续,须分别出示本人专科专业毕业证书和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分别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10日前和下半年的12月10日前。考生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申请办理自考毕业证书须知》(考生可登录新疆自考在线查阅)的要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则需延至下一*周期办理。


3.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集中毕业审核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下旬和下半年的12月下旬。


4.本科层次各专业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获取毕业证书后及时向主考学校申请办理。


十二、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大纲教材变化情况和教材供应


1.2014年全国统考课程命题使用的大纲、教材见附件5。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全国考办已经对内容明显滞后的部分课程大纲、教材进行修订。2014年有国际商法等课程考试使用新编或修订的大纲、教材,具体见附件中课程名称前加注的课程。新编或修订的大纲、教材的首次启用时间在附件中已经注明。


2.考生应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的各专业考试用书目录(详见附件5、6)和相关通知以及新疆自考在线中用书公告确定的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目录,到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自学考试教材专营书店购买考试用书与考试大纲。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文教材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教材与大纲的指定供应单位为乌鲁木齐科技图书有限公司(原名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342号,电话:0991-2618218、邮编:830002)和昆仑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29号,电话:0991-4821856、4822735)。乌鲁木齐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维、哈文教材的指定供应书店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维文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458号,电话:0991-2864524、85511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教材专营书店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严禁销售、购买、使用盗版教材的规定,向考生销售和提供正版教材,广大考生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举报。


4.部分委托开考专业的教材由有关委托开考部门(或主考院校)负责供应,考生可直接与有关委托开考部门(或主考院校)联系教材购买事宜。


十三、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其它相关事宜


1.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的考试安全管理,全国考办决定从2014年起,只在4月和10月安排全国统考课程考试,1月和7月不再安排考试。


2.为满足考生对统考课程的要求,除部分考生人数极少的课程和新开考课程安排一次考试外,大部分统考课程一年将安排4月和10月两次考试。


3.2014年安排考试的“公安管理”、“监所管理”、“经济学”、“机电一体化”、“律师”、“农学”、“畜牧兽医”专业分别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畜牧厅委托开考。


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将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在命题时要将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5.秘书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因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专业调整,该专业不再有学位授予权。该专业毕业生若申请学位,可与国内其它有该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联系咨询。


6.凡停考的专业,有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已取得的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停考专业考生依照考试计划若还缺1-2门课程未能毕业,可到当地自考办申请,我办将依据全疆申请登记汇总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7.2000年及之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尚未毕业的考生,其在2000年及之前年度通过考试的课程成绩、获得的课程学分有效期截止2013年底,逾期上述课程不能再作为毕业审核依据。


8.根据新考办(2010)61号、新考办(2011)80号文件的规定,自学考试各语种专业以前设置的《中国革命史》、《哲学》、《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疆地方史》、《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公共政治课从2013年取消过渡期的顶替关系。


十五、本简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邮编:830001。咨询电话:0991-26093470991-2699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督举报电话(考试期间):0991-2609318、0991-260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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